買了輛二手車,到手後發現實際行駛裡程,比裡程表顯示的要多得多。買家告了二手車商。算不算欺詐,要不要賠,難道退一賠三?日前,杭州拱墅區法院作出了一個很『刺激』的判決。
去年6月,小周到杭州市舊機動車交易市場買車,看中了一輛白色的雪佛蘭邁銳寶,顯示開了5.2萬公裡,以9.96萬元的價格成交。一周後,小周發現這輛車的保養記錄顯示,截至2016年11月15日,該車行駛裡程數為76903公裡——也就是說,比她購車早半年時,這車的裡程數就已經是7.69萬公裡了。
事情怎麼解決?雙方談不攏,小周起訴到杭州拱墅區法院。二手車商說,小周對裡程的差異是知道且認可的。當時,雙方簽訂的《車輛轉讓協議書》中,也有一條特別約定,『車輛提取後,車輛的車況、路碼表(公裡數)以實際行駛公裡數為准。雙方簽訂後,車輛一切好壞由乙方自負,甲方不負任何責任,此車為二手車、車況乙方已確認並認可』。車商說,小周來『鬧』的真實原因是感覺車子太費油,想退車或者補償,裡程是她找的借口。
法院審理後認為,二手汽車的行駛裡程,是影響消費者選擇權的重要信息。因此,二手汽車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其經營的二手汽車的實際行駛裡程。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家用二手汽車銷售經營者應當對二手汽車的來源是否合法、行駛裡程、維修記錄、交易記錄、車輛存在問題等重要信息在出售前進行全面核查、檢測,並將核查、檢測的准確結果以書面或者其他可以確認的方式告知消費者。二手汽車的行駛裡程、維修等情況無法核查的,應當將無法核查的事實和可能存在的隱患以書面或者其他可以核查的方式告知消費者;
第三款規定,經營者未按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二手汽車進行核查、檢測或者隱瞞、謊報核查、檢測結果,造成消費者損失的,消費者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向經營者要求賠償。
現在,原告小周方面很有利的一個證據,是在跟二手車商交涉時錄了音。二手車商承認這輛車的實際裡程應該有七八萬公裡了,與裡程表顯示有較大差距。法院認為,從通話內容亦可知,二手車商顯然未對該車的實際行駛裡程進行過核查、檢測。此外,沒有證據表明小周在買車時已知道車的實際行駛裡程達七八萬公裡。
由此,法院認為二手車商構成欺詐。現在,小周要求的是撤銷合同,於法有據。既然合同撤銷,那麼購車款就應該退還。再根據『消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該賠償三倍:購車款是9.96萬元,那麼就是賠償29.88萬元。當然,小周也要把車還給二手車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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